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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

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
(1992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租金,均按本办法计算。
  第三条 公有住房租金,贯彻按质论价原则。以房屋结构、装修、设备条件为基础,以地段环境、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不同质量不同地段的房屋租金保持适当的差价。
  第四条 公有住房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
  计算方法是以标准房屋确定基本租金分数,与标准房屋条件不同的,依照租金调剂条件予以增减。
  第五条 标准房屋以砖混结构二等单元式楼房及其相称的装修、设备条件构成。符合标准房屋条件的,每平方米基本租金分数为100分。
  第六条 使用面积包括居室面积和附属面积。附属面积包括方厅、过道、厨房、厕所、卫生间、储藏室(杂房)、居室外壁柜等。
  第七条 居室面积租金分间评定。附属面积租金随同单元(非单元式房屋随同层)居室单位租金较低的计算(不加朝向条件)。
  第八条 附属面积合用的,其租金按户分摊,原来已由分房单位、房管部门、街道、派出所等调解划分好的或已长期沿用的,按原划分或沿用的面积分摊计租。
  非单元式房屋合用的过道不计租。
  第九条 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公式:
  每平方米租金=分值×(基本租金分数+调剂条件分数);
  应收租金=居室面积租金+附属面积租金+附加条件租金;
  计租面积单位(平方米)取小数点以后两位;
  每平方米租金计算到“厘”;
  应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分”。
  第十条 按本办法评出的每平方米租金分数低于50分者,一律按50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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