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职工(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已经参加工资改革的,按离、退休时的结构工资和以下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并计算:
1.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87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2.市人事局津人(1990)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七、八款增发的离退休费。
3.市人事局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会议决定增发的6元离、退休补助费。
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和以下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并计算:
1.市政府津政发(1985)90号文件规定的12—17元生活补贴及其余额。
2.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3.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87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4.市人事局津人(1990)7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
5.市人事局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会议决定增发的6元离、退休补助费。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以档案工资加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计算。
离、退休职工(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人员)按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和以下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并计算:
1.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2.市政府津政发(1985)91号、市劳动局津劳险(1988)57号文件规定的12—17元生活补贴及其余额。
3.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88)292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4.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0)16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
(三)以下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1.带工资上学和参军的职工住房补贴以所带工资额为基数计算。
2.新参加工作的学徒工和大学、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在学徒和见习期间,暂按学徒和见习工资计发房贴。学徒和见习期满后,再按正式定级时的标准工资核定一次房贴。
3.一九九0年十二月以后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以一九九0年十二月在原单位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从外省、市调入或从部队转业到本市安置的,以调入或安置后第一月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
4.按津党发(1980)103号文件规定每月领取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住房补贴按每人每月1元发给。
第十条 住私房(包括自有私房和租赁私房)的职工,暂不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对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实行单项房改以来,通过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平房改造、私建公助、私买公助以及解决人均住房2.5平方米以下特困户住房问题,购住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和房改方案实施后按标准价购买住房的职工,也应发给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