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办法(试行)

天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办法(试行)
(1992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做好公有住房租金的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统一按照本办法调整租金。
  第三条 公有住房的租金调整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第一步,自《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公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即居室面积加附属面积)月租金调整到平均0.30元的水平。第二步,一九九五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三项因素的水平。第三步,二000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即成本租金的水平。
  每处住房的实际租金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三)具体评定。
  第四条 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郊县城镇,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加快提租步伐。
  第五条 公有住房租金一律按使用面积(即居室面积加附属面积)计算。
  第六条 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对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相应发给住房补贴。第一步调租后,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计发,以后随着公房租金的调整相应增加住房补贴。
  以前对住公有住房职工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办法一律废止。
  第七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不包括三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包括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及一九七一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八条 计算住房补贴以一九九0年十二月的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一次核定,按月发放。
  第九条 职工月标准工资计算方法: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以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教、护龄津贴和教师、护士提高的10%工资)计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