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
(1992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在市政府领导下,具有房改资金管理行政职能的,从事住房资金筹集和管理的事业性经济实体,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求平衡。
第三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设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费用开支从住房资金增值中列支。
第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管理、使用和归还等办法,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提取的权益。
(三)负责组织发行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和奖券,并负责安排发行债券和奖券回收资金的使用和归还。
(四)负责管理其他各种渠道筹集的住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