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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公开和未公开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部门测制的基础测绘成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并报省测绘局备案。
  各部门测制的专业测绘成果,其密级的划定、变更和解密,由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定,并报省测绘局备案。应用基础测绘成果编绘的专业测绘成果的密级,不得低于所应用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
  第二十条 保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销毁,应经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省测绘局的《测绘资料档案销毁登记表》造册、登记、监销,并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测绘成果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保密专业测绘成果的销毁,应报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进行管理。
  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解密规定处理,并经省测绘局审批后,方可公开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提供在境内外使用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应按国家《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进行解密处理,并经省测绘局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使用。
  携带或邮寄未公开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或专业测绘成果出境的,必须持省测绘局审批的《对外提供测绘资料审批表》向省保密局办理《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或《出境证明表》。
  第二十三条 复制保密测绘成果的,应在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定点单位复制。复制的测绘成果按原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组织,监督全省测量标志的管理与保护工作。
  地(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测量标志的管理与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测量标志指建造在地上、地下或建筑物上的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有关设施,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导线点、天文点、重力点、军用控制点的地上木质或钢质觇标、地下标石标志。地形测量、地籍测绘、工程测量、形变测量、境界勘测及野外长度检定场的固定标志等,均属本办法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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