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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2]14号 1992年4月14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测绘管理有关事项,根据《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测绘局编制的全省测绘规划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计划,应纳入省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各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的次年度测绘计划,应于十一月份报省测绘局备案,编报年度计划有困难的应适时报送项目计划,年终统计应于次年二月份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三条 年度计划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测绘项目进度。(1)项目名称:地区、等级或比例尺、工作种类、用途;(2)任务总量;(3)要求完成期限;(4)进度:各工序年初前累计完成数、本年计划数、外协;(5)承担单位和经费。
  (二)测绘工作量。(1)工程:综合工序、等级或比例尺;(2)实物工作量;(3)定额工日工作量。
  年终统计除具备前款内容外,还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测绘人员。(1)部门及单位;(2)年末职工总数;(3)测绘技术人员:按职称分类、按专业分类。
  (二)仪器设备。(1)部门及单位;(2)外业仪器(其中高精度及中远程的单列);(3)内业测图仪器;(4)印图设备;(5)其他。
  第四条 进行《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八条所称的航空摄影,其实施计划应于上一年度九月份前向省测绘局申请,由省测绘局综合平衡后,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
  航空摄影实施计划申请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
  (二)摄区名称;
  (三)航摄面积;
  (四)航摄规格:比例尺、像幅、焦距;
  (五)要求摄影时间;
  (六)成图:比例尺、幅数、方法;
  (七)航摄及成图目的;
  (八)摄区标图:摄区范围和经纬度。
  第五条 各市、县次年度地籍测绘计划,应于十月底前报省测绘局、省土地管理局,两局在十一月底前共同商定次年度计划。省测绘局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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