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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下放管理权限、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加快企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将工业系统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下属新设立企业(不增加劳动工资指标,下同)的审批权和总公司设立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的审批权下放到总公司;将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下属企业的关、停、并审批权下放到总公司;将企业的转产决定权(企业承担的指令性计划部分除外),下放到企业;将实体性总公司下属的企业变更法人营业执照和变更法人代表的审批权,下放到实体性总公司。
  5、引导企业面向市场,提高产品质量
  质量工作要转到引导企业面向市场,运用市场机制加强质量监督上来,停止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和产品评优活动,也不再单独实施“质量振兴计划”,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的技改、科技及引进工作。
  6、减少对企业的检查评比活动,改进企业管理
  停止市级先进企业升级评比活动;停止优秀厂长(经理)和优秀管理企业评选活动;停止设备管理升级活动;停止节能管理升级活动。市经委上述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分层次或分类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服务工作,引导帮助企业不断提高内部综合管理水平。
  7、改进教育培训和职称评审管理工作
  进一步减少企业指令性培训计划,增加指导性培训计划。企业教育培训工作要按企业隶属关系、人员管理权限进行。企业除完成国家和市经委要求的培训任务,企业干部除参加国家和市经委统一计划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书,可不再参加其它的单项培训。对未列入统一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班等,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将市经委系统高级工程师的评审权下放到有条件的总公司。
  8、增强信息服务功能
  综合信息工作要向增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积极提供有效服务的方向转变,加强对全市工业主要指标、各专项指标、利润和亏损大户及综合信息的检测分析,使综合信息分析工作更好地为宏观决策服务。
  9、贯彻落实《企业法》
  市经委要帮助企业落实《企业法》和《城镇集体企业条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上船协议”,对违反上述法规的规定和行为,及时出面协调、向上反映或找当事部门交涉,交涉不成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在企业各项改革中,市经委系统各级法规部门应积极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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