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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下放管理权限、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下放管理权限、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精神,在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逐步走向市场的新形势下,市经委为提高办事效率,逐步把经济工作的重点由直接管理转到宏观的、间接的管理和加强为基层服务上来,特做如下规定:
  1、下放技术改造审批权限
  市经委管辖范围内(含区县、乡镇企业)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凡改革“上船”企业,总投资在500万元(部分企业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审定并组织实施、验收和跟踪考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工业总公司、局、办(以下简称总公司)和区县备案;总投资500万元(部分企业3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公司、区县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负责项目实施、验收和跟踪考核。以上企业和总公司、区县审批的技改项目,须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市经委备案,同时要征求财税、银行、规划、环保、劳保、消防、水电等部门的意见。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至国家规定限额3000万元(原材料行业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技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经委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委托总公司、区县审批,市经委会同总公司、区县组织实施、验收和跟踪考核;对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技改和需申请国家专项贷款及贴息或是用国拨外汇、利用外资等项目,市经委负责初审后转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组织或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2、简化机电设备进口和出国人员审批手续
  进口的关键件、元器件、配套件及引进设备的维修配件,由总公司、区县核定后,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直接办理批准手续。
  企业多次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工作下放给各总公司、区县负责。
  3、下放企业科技开发技术鉴定权
  企业的技术成果鉴定,原则上由企业在国家现规定的三种方式中(国家认定的检测中心鉴定、专家鉴定、用户鉴定)自选一种。对区县工业科技和新产品开发贷款项目实行指导性管理,市经委每年下达两批指导性计划至各区现及有关银行,由各区县负责项目审批及资金协调,有关批复文件报市经委备案。
  4、下放企业结构调整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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