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室对1980年至
1990年底颁布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决定
(1991年6月3日)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对1980年至1990年底颁布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附件《1980年至1990年底颁布的已经失效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目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对1980年至1990年底颁布的
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 1991年6月3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法制工作室对1980年至1990年底颁布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据统计,自1980年天津市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以来到1990年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决议、决定共计90件。我室对此进行了逐件核对,并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及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清理的90件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决议、决定中,已经失效的有29件(见附件),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61件。已经失效的29件分为三种情况:
(一)已由新法规规定或者已作出决议明确废止的11件;
(二)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停止施行的3件;
(三)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决议、决定,已经过时的15件。
对29件已经失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决议、决定,除已由新法规规定或者已作出决议明确废止的11件以外,其余的18件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现的决议、决定,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明确这些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决议、决定已经不再适用,但过去根据这些地方性法现和有关地方性法现的决议、决定对有关问题做出的处理仍然是有效的。
以上报告连同附件,请审议。
附件:
1980年至1990年底颁布的已经失效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目录
(一)已由新法规规定或者已作出决议明确废止的11件
1.
天津市对排放污染物实行超标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198l年1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