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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展优化劳动组合安置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的补充通知

  16.对安置富余人员新办及原有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凡从事旅店、饮食、修配、修理、加工、浴池、理发、缝纫以及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的,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一年的照顾;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可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17.对年利润20万元以下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期满后,继续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年所得税负担率超过33%的企业,对其超过部分免征两年,全部做为企业发展基金。
  18.企业的富余人员,从事个体和私营饮食、服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小副食、小百货行业的,从领取经营执照之日起,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19.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必须持有原单位劳动部门开具的证明。
  20.允许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与主办单位签订合同,实行税后大包干经营责任制。
  21.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可用税前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
  22.合理规划和安排好新办第三产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协助各区、县实行统一规划,安排专门用于第三产业的场地。原有建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所在地区,经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用于改造发展第三产业网点。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快审批第三产业建设项目占地,为发展第三产业提供服务。拆迁旧有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网点,要由拆迁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不能平调国营、集体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产。在市政建设和危房改造中,要划出一定比例用地,有偿用于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网点。
  23.各单位要继续挖掘潜力,主要街道两侧的围墙、空地和不对社会开放的房屋,要充分利用起来兴办第三产业。自己无力兴办的,应继续贯彻市委、市政府1985年1号文件精神,将房屋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去办,或由所在地区政府征用后,招标兴办。自己不办,又不转让的,提高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的数额。费用由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征收,作为发展第三产业的基金,专款专用。
  24.凡新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它集体所有制企业,凡安置国营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的,也可以照上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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