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新办不需增加劳动工资指标的全民所有制第三产业企业,由各区、县、局(总公司)自行审批,抄报市计委和市政府主管委、办备案,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8.适当提高新、老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职工的计税工资标准,一般行业可由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到2200元,特殊体力劳动行业可由每人每年2160元调整到2560元,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另外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核后报税务机关批准,在上述计税工资标准基础上,可在上下不超过30%的范围内浮动。
9.新开办或原有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工资、奖金,可按照原单位上年在成本中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由原单位劳资部门开具证明后,在成本中列支。分配制度和工资形式,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高低和生产经营特点,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确定。经济效益高于主办单位的,在处理好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前提下,职工的工资水平可高于主办单位,反之,则应不高于主办单位。安置进来的富余人员的工资水平由接收单位重新确定。
10.对从事饮食、服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职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提成工资。
11.安置到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富余人员的退休费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仍由原所在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回所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其中到社会上待业的,由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按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12.安置到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各类人员,均应与所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安置的富余人员要签订安置合同,聘用人员要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各类合同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13.各金融机构要在信贷计划的总盘子中,划出一定的贷款规模,用于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市工商银行今年要安排1—2亿元贷款,专门用于支持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市劳动局要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14.对发展第三产业的贷款,要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讲究效益、有借有还的原则。在保证归还贷款的前提下,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可按不低于10%掌握。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可用少量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其营业用房的装修和值价不高的设备购置。允许信用社向从事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发放小额固定资产贷款和简易设备维修贷款。
15.凡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全民、集体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达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两年的照顾;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达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可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的照顾。对原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新安置的富余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两年的照顾;新安置富余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可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