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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展优化劳动组合安置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展
优化劳动组合安置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的补充通知
(1992年5月13日)


  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展优化劳动组合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京政发[1992]11号),与发展第三产业紧密结合起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通知:
  1.为简化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由市计委、市集体经济办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市政府第三产业联合审批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审批办公室,其主要任务是简化企业申办第三产业的审批程序;督促各有关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协调、解决企业在新办第三产业企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重大问题。各区、县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联合审批机构。
  2.企业法人因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第三产业,申请变更原登记注册事项的,除增设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外,其它事项由企业法人依据章程自主确定,可不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为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用一部分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所有制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只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具资金信用证明,按规定核定占用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不再另行办理验资手续。职工自筹资金或合伙经营的,可以委托本地区或跨地区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3.除军队房产外,对以租赁房屋为企业用房或经营场所的,企业可凭产权方出具的房产证明及双方房屋租赁协议,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鼓励中外合资企业与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联营开办生产型、科技型企业。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到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4.鼓励企业富余人员,经原企业同意,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合作合伙兴办新的第三产业企业;允许企业采取资金入股或投资入股的方式兴办股份合作制第三产业企业;支持和鼓励企业职工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对具备资金、场地、设施、人员和技术力量等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允许跨行业开展多种经营。
  5.放宽审批有条件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批发业务。生产企业开办的有商业批发业务的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外,可以从事非自产商品的批发经营业务,其注册资金可区别不同经营项目,适当降低限额起点;商业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其批发营业场地面积要与批发业务相适应,不作具体规定。对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批发兼零售企业的最低批发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和零售兼批发企业的最高批发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再作具体规定。允许企业灵活经营,能批则批,能零则零。
  6.企业申办第三产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直接到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如涉及到行业主管部门时,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收到企业申报5天内必须给予明确答复。市、区(县)两级联合审批办公室在联合办公时,可吸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加快审批速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开办标准和从业条件的申请,要加快审批,登记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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