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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租赁债券认购办法(试行)

天津市住房租赁债券认购办法(试行)
(1992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改革住房无偿分配办法,筹集建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租公有住房认购住房租赁债券制度。
  第三条 住房租赁债券由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并委托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应按规定标准认购住房租赁债券:
  (一)属于新分配租用公有住房的。
  (二)经单位调房增加住房面积的增加部分。
  第五条 住房租赁债券由房屋承租人一次认购,从购买之日起满五年后还本付息,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 住房租赁债券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元~60元,按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档次,并根据房屋座落地段等因素予以增减。新建砖混结构多层单元住宅,每平方米一般不低于50元。
  住房租赁债券认购标准的调整,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住房租赁债券的认购额度,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核定。
  第八条 提倡已有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购买住宅建设债券和奖券,支持住宅建设。
  第九条 新分配到住房的住户,须先由住房产权单位或分房单位开具《住房租赁债券认购通知》,由个人向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及所属各营业网点购买,凭房地产信贷部及所属营业网点出具的购买住房租赁债券证明,办理住房使用手续。
  第十条 住房租赁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得提前兑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按规定进行流通、转让。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各单位可在本单位职工认购住房租赁债券额度内申请住房专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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