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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199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关于废止<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9日)废止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
(1992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十七条中的“来样加工”四 字。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十年;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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