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对举报、查处房屋租赁违法行为有功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不得故意刁难,以权谋私,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出租并确定租赁关系的房屋,应在6个月内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违法租赁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公房租金收缴暂行办法
“以租养房”是国家确定的原则。租金管理的好坏,对房管事业的经营和发展关系极大。鉴于本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租金收缴率低、积欠很多的情况,为了提高租金收缴率,积极清理租金积欠,加强公房租金收缴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纳入房管部门统一经营和管理的房屋,一律实行租金制。凡新建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和陆续移交统管的房屋,统按《西宁市公房租金标准暂行规定》、《西宁市统建住宅楼区别楼层收取房租暂行办法》的收费标准,收缴租金。
二、为保证公房租金的收入,方便群众,简化各单位房租补贴报销手续,公房租金的收缴,可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逐步推行职工租用公房由所在单位按月统一代扣代缴的办法。
为鼓励各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协助房管部门做好租金统扣工作,每月按代缴数额的1%发给劳务补贴。
房管部门要密切与单位联系,协助单位作好统扣工作,定期访问单位,解决在统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房管部门要切实安排力量,加强房屋管理和维修,房管员要增强服务观点,定期访问统扣户,关心职工的居住生活,认真听取和解决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租用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月缴租。逾期不缴者,应处滞纳金。
单位集体缴租的租金,逾期一月者,处应交租金10%的滞纳金,并以此递增。
居民住户应按月缴纳租金,逾期一月给予批评教育;逾期二月给予警告;逾期三月以上,按月租的5%罚交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