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1991]245号 1991年11月2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西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西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建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全民、集体、私有、股份、宗教和部队房屋向社会出租的一切租赁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租赁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局属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负责。市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房屋租赁管理的职责:
1.办理房屋租赁注册、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
2.监督管理房屋租赁价格;
3.办理房屋租赁监理手续;
4.办理房屋租赁合同鉴证;
5.调处房屋租赁纠纷;
6.查处房屋租赁活动中的违章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直管公房的住宅租赁活动由各房产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按《西宁市公房管理办法》办理;非住宅用房的租赁活动按照本办法,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统一办理。
第六条 单位自管房在单位内部的租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非住宅用房的租赁活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除直管公房以外的需向社会出租的房屋,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证明,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房屋租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租赁活动。
第八条 租赁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为1~3年。租赁合同需经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鉴证登记。合同鉴证时应按合同期内协议租金总额的2%一次缴纳鉴证费,双方各半负担,同时按核定租金的3%,由出租方交纳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