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开征新税种应按全年数调整上缴税金基数。
3.新建扩建项目竣工并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经劳动部门
批准增人增资的,应按上年挂钩经济效益指标人均基数的--定比例适当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若新建扩建项目一时难以全部发挥效益的,可采取逐年核增到位的办法。
4.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加(减少)职工核增(核减)工资基数的同时按上年经税务部门审核的财务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5.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出台的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对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影响较大时,按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6.工资下浮实行一定幅度保底的企业,其本年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核定:本年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上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1-上年效益工资实际下降幅度\工资浮动系数)+其它调整因素
7.实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递增(减)提取办法和限额环比的企业,应按上年效益工资实际增长幅度并考虑其它调整因素确定。本年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上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1+上年效益工资实际增长幅度\工资浮动系数)+其它调整因素
8.实行定比办法的企业,按上年基数加新建扩建项目经济效益核增数,增减成建制划入(划出)数核定。
十、退出挂钩企业的工资清算企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如果在批准的挂钩期内中途停止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其挂钩期间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应全部冲减成本追回,并补交历年少交的所得税。企业当年多拿工资:当年财务决算提取的奖励基金+累计新增在成本中列支的效益工资-当年按调整后利润计算的奖励基金
十一、组织管理
(一)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结算调整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实行分部门审核,联合协商审批的办法。经济效益指标的核定、结算、调整,由税务部门审核,商劳动部门确定;工资基数的核定,工资基金的结算和调整,由劳动部门审核,商税务部门确定;考核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劳动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审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据实填报<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测算报审表>(表1、表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
(二)企业应在次年三月底以前按规定填报(陕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效挂钩结算调整表)及附报资料,分别报同级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