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按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和核定比例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在当年成本中列支;按本办法第三条(二)款规定未列入挂钩范围的工资,仍按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原渠道列支。
九、工效挂钩方案的调整
(一)工资基数的调整
1.实行环比办法的企业,本年挂钩工资基数,原则上以上年结算计提的挂钩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属于下列情况应予调整:
(1)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按50%核增进入本年挂钩工资基数,同时同比例调减效益指标基数。
(2)国家统一安排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经劳动部门同意所招收的人员增加的工资,当年在挂钩工资外单独列支,次年按上年人均提取的挂钩工资予以核增。
(3)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竣工并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经劳动部门同意增加人员的工资,当年在成本中单独列支,次年按上年人均提取的挂钩工资予以核增;未经劳动部门同意,增加人员,不予核增。
(4)企业由于成建制划入(划出)所增加(减少)职工的工资,可以按上年人均提取的挂钩工资核增(核减)工资基数。
(5)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期间,国家或省出台的工资改革措施、统一调整工资标准或允许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经批准,当年单独列支,次年调整挂钩的工资基数。
(6)企业职工离休、退休等自然减员,应按上年人均提取的挂钩工资予以核减下年度工资基数。
2.实行定比办法的企业,本年挂钩工资基数按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资基数加上历年政策调整因素确定。政策调整因素同上(2)至(6)。
3.实行限额环比办法的企业,本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按上年结算计提的挂钩工资总额,减去超过增长额的部分,加上各项政策调整因素核定。政策调整因素同上(2)至(6)。
4.实行挂钩浮动比例(含量系数)分档递增(减)办法的企业,本年挂钩工资基数,原则上以上年结算计提的挂钩工资为基础进行核定。政策调整因素同上(2)至(6)。
(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调整
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但属下列情况应予以调整。
1.企业上年度享受减免税或税前还贷的优惠,如果减免税期或还款期已过,对上年度减免的税款应全额核定在上缴税金基数内,税前还贷部分按企业适用所得税率计算,核定在上缴税金基数内。·本年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税和给予税前还贷优惠的,可按上年实际上缴税金为基数计算减免税额,核减本年上缴税金基数,税前还贷部分按企业适用所得税率计算,核减本年上缴税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