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挂钩浮动办法
挂钩浮动办法,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下列办法之一。
(一)环比:企业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均以上年实际提取数和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调整。
(二)定比:企业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均以挂钩第一年核定数额为基准,以后年度按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计提工资,两个基数的调整按政策在第一年核定的基础上进行。
(三)限额环比:企业当年按核定的工资基数、浮动比例和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计提工资基金,但在核定下年度两个基数时,则控制在一定限额内(按同口径计算)超过部分不再核入基数。
(四)挂钩浮动比例(含量系数)分档递增(减):在企业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增长一定限度内,可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含量系数)提取效益工资,超过部分适当分档提高或降低挂钩浮动比例(含量系数)。
各地还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其它挂钩浮动办法。
七、考核指标
对挂钩企业,都要考核企业实现利润、自有资金增值保值、产品质量、安全等经济技术指标,与实现税利挂钩的,还要考核上缴税金,对完不成考核指标的,每项应适当扣减新增效益工资。
八、工效挂钩方案的结算和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
(一)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及考核指标的结算按挂钩方案及有关工效挂钩财务处理规定进行。
(二)工资基金结算范围包括应提挂钩工资、单列工资和非挂钩工资。
(三)工资基金使用情况及结余工资基金的结算(均含奖励基金)。工资基金使用额包括当年实发工资总额以及实缴奖金税等非工资性支出。结余工资基金为当年提取工资基金(包括历年累计结余工资基金),减去当年工资基金使用额之差。
(四)工资同上缴税金或实现税利和实物(工作)量等复合指标挂钩的,应先进行与实物(工作)量挂钩部分新增效益工资的结算,后进行与上缴税金、实现税利挂钩部分的工资结算。在计算净上缴税金或净实现税利增长额时,应扣除实物(工作)量挂钩计提新增效益工资在成本中开支的部分,实物(工作)量规格、标准不一的,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量。
(五)因客观因素<包括国家当年新开征税种及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税留作企业用作生产发展或允许税前还贷)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过大的,经劳动、税务部门批准,结算时可做适当的调整。
(六)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下降时,工资也要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相应下浮。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的幅度当年不超过核定工资基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