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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工资基数的核定
  (一)企业挂钩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及本省补充规定允许进入成本的工资,包括: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工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工资性津贴以及其他国家允许进入成本的补贴和奖金。
  (二)企业工资总额中的下列部分不包括在挂钩的工资范围内:
  1.按国家规定由企业留利中支付给职工的各类价格补贴。
  2.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3.超过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提取的奖金,以及自费改革支付的工资、劳动竞赛奖等。
  4.劳动分红。
  (三)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工资基数以挂钩工资范围内的上年统计年报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在核定时应减去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剔除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列入成本的工资,减去因隶属关系改变划出的企业职工工资;加上合理增加的部分,即:加上企业年度增加人员及职工定级在本年度的翘尾工资,上年度按国家和省规定调整工资、津贴在本年度的翘尾部分,企业厂长(经理)在权限范围内给3%职工奖励升级的工资,隶属关系改变新划拨进的企业职工工资等。
  四、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一)企业挂钩的上缴税金范围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所得税。企业挂钩的实现税利范围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利润总额。
  (二)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按挂钩税种的上年实际上缴数为基础,加上上年欠交的税款,减去补交以前年度的税款进行核定;挂钩的实现税利基数按上年财务决算实现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如果上年上缴数或实现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三)其他挂钩经济指标亦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进行核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五、挂钩比例的核定
  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核定。在核定浮动比例(含量系数)时,应加强企业经济效益横向比较,要考虑企业之间经济效益水平的不同,以同行业人均税利、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综合经济效益指标的高低为依据分档确定,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一般确定在1:0.3-1:0.7之间。少数经济效益高、潜力小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大于1:0.7,但最多不得超过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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