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集体
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劳薪发[1992]290号)
各地市劳动局(劳人局)、税务局、省级有关厅、局:
现将《陕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注意总结经验,把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搞好。
附件:《陕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劳薪字[1991]46号文件印发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实行范围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县(区)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一)生产经营正常,上缴国家税收稳定增长。
(二)管理基础较好,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由劳动部门管理工资基金,并能正确提供核定工资基金的资料和数据。凡不具备上述条件和个人承包、租赁的企业,不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二、挂钩的形式
(一)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挂钩。少数企业经省劳动厅、税务局批准可实行实现税利挂钩。
(二)下列企业可实行复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
1.在较长时期内,生产国民经济急需、市场紧缺、品种单一的产品,有严格、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生产资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或实现税利)和产品销售量复合挂钩。
2.国民经济急需发展,并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或实现税利)和实际工作量复合挂钩。
3.以出口创汇为主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或实现税利)和创汇额复合挂钩。
4.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或实现税利)和建安产值复合挂钩。
5.商业服务、物资供销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或实现税利)和营业额复合挂钩。实行复合挂钩的企业,其上缴税金(或实现税利)所占复合指标的比重(相应的工资基数比重)不能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