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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执行情况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执行情况的通知
(1992年9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2]42号)精神及国务院检查组对各地贯彻执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情况进行检查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农委、农业厅、监察厅、法制局组成检查组,于近期内将赴我区各地,对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各级领导是否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是否已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条例》中采取了哪些措施;通过实施《条例》收到哪些效果,有什么经验,存在哪些问题。
  2、是否把《条例》作为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广泛宣传;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是否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条例;各有关部门,乡、村干部和农民是否都知道国务院发布了《条例》及其主要内容,农民是否能利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是否已经进行清理,违反《条例》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有哪些;属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是否已经反映;属本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清理后撤消、修改和保留的各有哪些。
  4、本地区农民哪些方面负担过重,对减轻农民负担采取了哪些措施,对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等项目,是否按《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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