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1992]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国办发[199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 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是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措施。各级政府要把清理欠税作为加强财经纪律的一件大事来抓,支持税务机关的工作。
二、 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清理“三角债”工作,制定本系统清理欠税的具体措施,帮助有关企业认真落实,清理结果请在6月底前报市税务局。各企业要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清理欠税;对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加收滞纳金的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 各级财政、银行等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把应收税款及时解缴入库。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要按照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及时扣款。
四、 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督促纳税人依法及时纳税和缴清欠税,对拒绝交纳滞纳金的要依法处理。关于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税务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