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1991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和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二款: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公有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和各县级市、区(包括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以及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房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办法》原第
十七条、第
四十条中的“市房管机关”均改为“青岛市房产管理局”。
三、《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经批准成立的房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直管的国有房产”。
四、《办法》第
十条、第
十二条删去。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以下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