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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收进入市区人员基础设施增容费实施细则

  (二)经省、市委批准,在长沙地区内进行交流的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干部及其城镇户口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三)国家分配安置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其城镇户口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四)现役军人按规定随军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五)按政策规定迁入的离休干部及其城镇户口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六)经批准调入本市工作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国家颁发的职称证书为准)、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博士研究生及其城镇户口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大中专院校国家统一计划内招收的新生和计划内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统一计划内招收的本地区技工学校的新生;原户口在长沙市区从外地学校毕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八)原户口在长沙地区的计内自费大、中专毕业生;
  (九)本市市区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照顾招收的一名符合条件的未婚子女;
  (十)本市市区在职职工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照顾招收的一名符合条件的未婚子女;
  (十一)本市市区职工因公因病死亡,照顾招收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或配偶;
  (十二)经有关部门按规定批准,夫妻两地分居五年以上且符合户口流向的人员;
  (十三)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批准“农转非”的村民。
  第七条 减征对象和标准
  本市2‰“农转非”及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指标范围内不符合免征条件的人员减半征收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七条以外人员的减免,须经由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征收办理程序
  (一)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款人员的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市财政局征收,其外来城镇户口人员须分别由市计委、人事、劳动、教委、公安等部门审查提出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开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单》或免征单后,各有关部门方能办理调动、落户手续;
  (二)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中有工商执照人员的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市、区工商部门代收;
  (三)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中无工商执照人员的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公安部门代收;
  (四)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人员的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处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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