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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收进入市区人员基础设施增容费实施细则

长沙市征收进入市区人员基础设施增容费实施细则
(长沙市财政局 1992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控制我市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缓解城市基础设施供需矛盾,根据中共湖南省委(1991)第47次常委会议纪要和《长沙市征收进入市区人员基础设施增容费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础设施增容费是指外来人员进入本市市区使用城市基础设施所需的建设和管理费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到本市市区(含郊区,下同)落城市户口的人员及其他按规定应缴纳增容费的人员。
  第四条 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建委、计委、教委、公安、人事、劳动、税务、工商、经协办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征收工作。
  第五条 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外来城镇户口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进入本市市区落城市户口的,每人征收基础设施增容费1万元,由调入调出单位,或个人支付;
  (二)按政策规定“农转非”进入本市市区落城市户口的,每人征收1万元,由单位或个人支付;
  (三)经工商部门登记来本市市区办厂、经商、施工等从事二、三产业的临时人员,有经营门面(包括自有门面和租赁门面),按注册人数每人每月征收50元,由业主支付;没有经营门面(包括进入农贸市场和摆摊设点的),每人每月征收20元;对其中无营业执照的加倍征收;
  (四)外来本市市区设立办事处、联络处、供销站、中转站、业务处、经营公司和批发站等办事机构,按批准人数每人每年征收300元,由单位支付;
  (五)投宿本市市区宾馆、旅社、招待所、酒家(饭店)的人员,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住宿费标准发生的营业额的10%征收(租赁本市市区宾馆、旅社、招待所、饭店的房间用作办公、经营居住的外来单位或个人、按租金实现票面额的10%征收)。
  第六条 下列人员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经省委批准进行交流的领导干部及其城镇户口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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