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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农用规划地的几项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农用规划地的几项规定
(深府[1982]198号 1982年10月7日)


  根据深常纪[1982]9号文件精神,为了搞好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保障副食品生产的正常进行,适应特区建设的需要,同意市规划局在特区内规定的农用规划地,为了确保农用规划在规划使用期间不改作他用,并充分发挥农业用地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行各业要大力支援农业用地的生产建设。水利部门要搞好水利设施,不断提高抗旱排涝能力;环卫部门要将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增加基地有机质肥料来源,严禁用有害垃圾作肥料;计划、财政、供销和物资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安排资金,并做好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  
  二、农用规划地在规划使用年限内一般不征用,如确有特殊需要征用,要经市政府批准。  
  三、少量经批准征用的农用规划地,除付给正常征地费外,还要适当补偿农业基地建设和搬迁等费用,此费用由征用单位支付给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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