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江西省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
质量实行经济奖罚措施的通知
(赣城[1992]质字第9号)
各地(市)、县(市)建设局,南昌市建委,南昌市建管局,景德镇市建工建材局,各地(市)、县(市)计委,各地(市)、县(市)建设银行: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86)18号文及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赣城(1992)质字第3号文的精神,为了提高工程质量,给施工企业创造争创优良工程的外部条件和激励机制,决定在本省范围内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实行经济奖罚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经济奖罚的对象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经济奖罚措施是采取工程质量等级与工程造价结算挂钩的办法,对施工单位予以奖罚,奖罚的比例按工程质量的等级即:优良工程(含获建设部、省、地(市)级优良工程奖励项目)、合格工程、不符合标准工程三个档次划分。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政策,经济奖罚的比例(金额)应在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作出明确规定,奖罚的金额,在工程价款决算时予以增减兑现。
二、经济奖罚的比例:
1、优良工程
①凡经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的工程项目,按工程结算造价的2%发给质量奖;
②凡经地(市)级优良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认定并报经地(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市)级优良工程项目,按工程结算造价的3%发给质量奖;
③凡经省级优良工程评审委员会认定并报省建设厅批准的省级优良工程项目,按工程结算造价的5%发给质量奖;
④经建设部检查核验的部级优良工程项目,按工程结算造价的7%发给质量奖。在上述奖励的比例中,较高一级质量奖的比例含较低一级质量奖的基数。一个工程项目如先后获得不同档次的质量奖,其奖励比例只补齐差额而不累加。
2、合格工程:按工程结算造价不奖不罚。
3、不符合标准工程:凡经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费进行返修或加固补强,确保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同时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结算造价2-4%的罚款,具体规定为:
①观感得分率60-69%或观感得分率在70%及其以上而由于技术资料等原因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按工程结算造价的2%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