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利用土地,发展经济、保护生态环境,乡镇工业企业都要在工业开发区内按规划集中建设,各区、县政府不得再批准分散占用土地(含非耕地)的乡镇工业企业。
七、区、县政府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保方案,除城市自来水厂水源防护区、地面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项目外,由区、县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
八、区、县综合开发区和危旧房改造的工程及其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开工计划,由区、县建委按照《
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并依据市建委确定的年度开工总规模负责审批,报市建委备案。
九、区、县属建设项目施工及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由区、县建委负责。
十、建设工程的上水、下水、煤气、热力、电力、电信、园林、绿化等专业设计和施工,由总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分包单位。各专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和工程验收。
十一、区、县所属施工企业招用外地建筑劳务人员,由区、县建委依据市建委审定的年度用工指标审批、管理。
十二、国家、市级重点工程和重要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监督,其它工程由所在区、县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撤销原设在施工企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加强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力量。
十三、各区、县自筹资金新建的自来水厂、供热厂、煤气厂和污水处理厂等,由所在区、县经营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经营方式报市主管局备案。
十四、凡居住区都必须建立综合经营服务管理机构,由所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
十五、远郊区、县境内的公共交通事业,由所在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
十六、对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申报和运营,由所在区、县政府依据市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发展计划和有关规定审批、管理,报市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