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市建委、市市政管委
关于下放部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权限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99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关于下放部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权限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六月五日
关于下放部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权限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的更快发展,现将下放部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远郊区县、工业小区的详细规划(《工业区详细规划<六图两书>要求》见附件一)和乡、集镇、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由区、县政府依据市政府审定的总体规划、县域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和审定,报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规划设计院备案。
二、远郊区、县在经批准的工业小区内、建设区、县属项目及与中央、市属单位合建工业项目,其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由区、县政府依据规划负责审批,分别报市规划局、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备案。凡属在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河道以及铁路沿线等重要地区安排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需征得市规划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县政府按规划要求负责规划审批,报市规划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远郊区、县住宅开发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居住区详细规划<六图两书>要求》见附件二),依据县、镇的详细规划,由区、县政府审定,报市规划局、市规划设计院备案。
四、规划市区范围外的海淀区山后地区、丰台区永定河以西地区区属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审批,依据乡域规划分别由海淀区、丰台区政府按远郊区、县的办法审批,报市规划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区政府参与规划市区内综合开发区和危旧房改造区的规划方案审查。
六、远郊工业开发区所需建设用地、市政府酌情一次性批准300-700亩。由市规划局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项目的用地,由区、县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