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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载货汽车、拖拉机部分)[失效]

  (七)殡仪部门的殡仪部门的殡葬运尸车;
  (八)农村完全从事田间劳动的拖拉机;
  (九)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
  (十)不能载货的特种车;
  (十一)专门培训驾驶员的教练车;
  (十二)公安车管部门的考试专用车;
  (十三)经自治区交通厅核定应免征的车辆;
  (十四)救灾抢险车辆。
  第六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为每吨公里一分五厘钱。
  第七条 交通部门专业运输企业,凡有健全的路单记录和统计管理制度,其统计资料能准确反映实际周转量的,按月按统计报表的货物周转量和每吨公里一分五厘钱的标准计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并由稽征部门按其上缴额给予1%的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对没有健全的路单记录和统计制度,其统计资料不能准确反映实际周转量的运输企业、个体(联户)及自货自运的车辆,采取按折合吨位定额收取的办法。
  (一)下列车辆,每吨每月征收三十元:
  (1)普通载货汽车;
  (2)特种载货汽车、重型汽车、大型平板车;
  (3)主要从事货运的客货两用车
  (二)下列车辆,每吨每月征收二十元:
  (1)由汽车拖带的挂车;
  (2)大中型拖拉机;
  (3)货运后三轮摩托车。
  (三)手扶拖拉机每吨每月征收十元。
  (四)新车入户当月或临时使用的车辆,经批准可按旬或按天征收。
  旬费按月费标准三分之一计征,天费按每吨一元五角计征。
  (五)上述车辆按如下规定计算计征吨位:
  (1)汽车货车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2)以货运为主的客货两用车按核定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的吨位之和计征,每十个载客座位折合一吨位。
  (3)汽车挂车按其吨位七折计征;
  (4)大型平板车二十吨以下(含二十吨)按载重吨位计征,超过二十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
  (5)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计征,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二十匹马力折合一吨位计征;
  (6)以上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征。
  第九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缴费时间。
  (一)交通部门国营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应在每月十五日以前缴清上月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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