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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9]20号 1992年9月26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2〕15号)精神,现对省政府暨办公厅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所发出的“冀政”和“冀政办”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废止下列文件,请立即停止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1989〕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经研中心关于调整我省工业经济结构意见的通知》(冀政〔1989〕3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关于加强对个体商贩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冀政〔1989〕3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9〕12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9〕3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交通运输建设和安全工作规划的报告》(冀政〔1989〕4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89〕30号文件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通知》(冀政〔1989〕6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做好粮食工作的决定》(冀政〔1989〕6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必保和重点支持的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冀政〔1990〕2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物价控制目标的通知》(冀政〔1990〕9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五部门关于火柴等六种生活必需品产销计划和供应办法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9〕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一九八九年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冀政办〔1989〕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家属迁往城镇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9〕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协办关于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9〕1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9〕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清资挖潜搞好“五清”工作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9〕3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企业停产半停产及其职工停工待工情况的报告》(冀政办〔19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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