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回收资金的管理
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由产权单位设立住房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存入地、市、县政府指定的银行,作为住房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不准挪作它用。住房基金可提取5%至10%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基金使用的监督。
八、售后维修和管理
(一)公有住房出售后,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购房者自行负责,维修时不得擅自改变外型和结构。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五年内由原产权单位负责,费用除按住房所有人占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住户分摊部分外,不足部分从住房基金中列支;五年以后则实行有偿服务,费用按住房所有人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向住户分摊。
(二)售房单位出售公房之前,应对住房进行一次必要的安全检修。
为保障购房干部、职工的利益,要积极推行售后房屋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城市物业管理公司,为住户提供房屋维修养护、卫生、保安、绿化等有偿服务。
九、优惠购房的限制及其他
(一)凡在同城同地居住自有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其私房面积已超过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的,不得按本规定购买公房。
(二)凡一户住有两套以上公房的干部、职工,其中一套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定住房控制面积的,只可以购买一套,其余住房必须退回产权单位,否则不能按本规定购房。现已租住两套以上公房,建筑面积合计未超过规定住房控制面积的,可按本规定购房。现已租住两套公房,一套不够规定住房控制面积、两套合计建筑面积又超过规定住房控制面积的,超过部分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点处理。
干部、职工不允许以本人名义在本单位或原单位为子女和他人购买公有住房。
(三)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除补足应付购房款外,由同级财政没收产权单位全部售房资金,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多次骗取购房优惠的,按侵吞公有财产论处,取消其优惠购房权利,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现住户为纯居民户的售房办法,由当地房改办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房改办备案。
(五)企业出售自管公有住房,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具体方案由企业制定后,报市、县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