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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

  1978年(含1978年)以前建成的,在1979年建成房售价的基础上,每年扣减1%,但最多只能扣减30%。
  今后的售房价格,将随着房屋造价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调整。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本市、县出售公有住房标准售价的最低限,但最低限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已进行公房出售的试点市、县,要注意前后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四)干部、职工购买现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闽政(1984)14号文件规定住房面积标准11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部分,其售价增加50%;超过21平方米以上至30平方米的部分,其售价增加100%;
  超过31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的部分,其售价增加200%;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五、优惠办法
  (一)在房改起步阶段5年内,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由产权单位负担。
  (二)实行房价八折优惠,不发住房补贴。购买公有住房时,在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内,按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后的房价打八折优惠。
  (三)实行工龄房价优惠。截至购房年份止,以购房户中最高工龄者计算,每年工龄房价补贴暂定为50元。
  (四)购房人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应付房价25%的优惠。采取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应付房价款的30%,每多付10%,给予房价3%的优惠。剩余部分的付款期限,新建住房一般不得超过15年,1990年以前建成的住房不得超过10年。五年期、十年期、十五年期内付清的,分别以同档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打八折计息。
  (五)实行税费优惠。产权单位以优惠价向干部、职工出售的住房,其固定资产投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并免缴营业税。干部、职工按本办法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五年内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费。交易监证费、产权登记费、勘测丈量费、工本费等按规定费率减收50%。
  (六)离、退休干部购买住房,可按规定以自建公助的补助标准抵扣购房款。已领取自建公助补助款的不再抵扣。
  六、售房方式
  (一)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者拥有部分产权(指拥有全部占有权、使用权和受到限制的受益权、处分权),可以使用和继承。付清房款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或出租。
  (二)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到住房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由购房人领取房屋、地产权属证件。如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在应付款未付清之前,售房单位应凭经公证或鉴证的购房分期付款协议,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购房款未付清的干部、职工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售或改变用途。
  (三)干部、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交清房款满五年后,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原房屋产权单位有权优先购买。所得增值额交纳有关税费后,应向原产权单位交纳30%增值费,余下归个人。五年内出售的,只能按原购房价格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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