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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

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
(闽政[1993]1号 1993年1月20日)


为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根据福建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售房范围
  凡经确认产权清楚的公有住房,除下列六种情况外,均可向干部、职工出售。已竣工尚未安排干部、职工入住的公有住房,同属出售的范围。
  下列公有住房不在出售范围:
  1、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的;
  2、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
  3、代管房产和产权未定的;
  4、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
  5、危房以及即将更新改造的旧住房;
  6、当地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
  二、售房对象
  行政、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出售的对象应是房屋产权所在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现住户。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公有住房,出售对象应是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现住户。属于正常工作调动而调离原单位的现住户同样享有购房权利。每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分到住房的干部、职工家庭,保留按本规定优惠购房的权利。
  新建住房和腾空后重新安排的旧住房,应优先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符合分房条件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出售。
  三、计价单位
  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单位。每户建筑面积依据住房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丈量。单元组合面积以内的公用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过道等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计算住房控制面积的范围。
  四、定价原则
  (一)向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按标准价计算。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上征地及拆迁补偿费。
  公有住房的标准价由各市、县房改办会同国有资产、房地产、物价等有关部门测算核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应根据住房的结构、朝向、楼层、装修和座落地段等项条件,进行合理调节。调节系数由各市、县房改办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
  (三)砖混结构单元套房,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后。按一、二、三类地区划分(地区类别的划分见附表),1984年建成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售价分别不得低于200元、190元、180元,框架结构的提高10%;1985年至本方案实施前建成的,在此售价基础上每年增加4%;1983年至1979年建成的,在此售价基础上每年扣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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