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提高对保护耕地的认识。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它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全局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大量占用耕地,既影响经济发展,又贻害子孙后代。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耕地面积已从解放初期的911.6万亩下降到1991年的593万亩。随着人口的增加,城乡建设的发展,人地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因此,各区、县政府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加强对土地的管理,特别要把保护耕地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
二、加强对开发区审批、建设的管理。
设立工业、科技、旅游、渡假村等开发区要充分进行论证。确实必须进行开发建设的,由区、县政府审查,提出可行性报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再按程序办征地手续,然后进行开发。凡未履行上述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人的责任。乡镇一级不设开发区,按照乡镇规划可搞工业和乡镇企业连片建设,按项目履行用地报批手续。
在建的开发区,凡没有履行上述手续的,由区、县政府按程序补办手续;脱离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过大的,要主动撤并、核减。
三、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和市政府[1992]11号令执行。从1993年1月1日起,所有出让土地(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使用性质等)都应纳入规划和计划,并经申报列入用地和出让土地的计划。未列入用地和出让土地计划的,不得进行对外谈判。凡未按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征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签约人负责。
集体土地未按国家规定征为国有土地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划拨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四、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认真清理土地隐形市场,开展占用耕地撂荒的清查。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土地的统一管理,坚持土地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建设用地要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有计划地征用土地、出让土地,防止一哄而上。根据国家的统一布署,1993年6月底以前,建议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房管局对各区、县土地自发市场进行清理,使土地交易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