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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经纪业务暂行办法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经纪业务暂行办法
(1992年5月19日)

  一、根据《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章程》、《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交易员是指中心会员派出参加中心场内交易的人员。它包括交易员和交易代理人两种。
  三、中心甲类会员可派2名交易员进场,并指定一名为场内代表;
  乙类会员只能派一名交易员进场。
  四、外地甲类会员因故不能派出场内交易员时,可自行从武汉市招聘交易代理人全权代表进场交易;乙类会员不得聘请交易代理人进场交易。
  五、交易员、交易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十周岁以下;
  (二)大学毕业从事金融工作一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
  (三)三年内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
  六、交易员、交易代理人必须经中心审核,并获得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资格证书后方能出任。
  七、会员要求变更交易员、交易代理人必须事先报经中心审核批准。
  八、交易代理人必须与被代理人会员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代理合同副本连同会员授权交易证明书一并送中心,中心认可后,方能入市交易。
  九、交易员、交易代理人在中心的交易行为,会员应负完全责任。
  十、交易员、交易代理人必须遵守中心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诿为不知。
  十一、交易员、交易代理人在场内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交易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十二、交易员、交易代理人在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走动、相互串位;
  (二)大声喧哗;
  (三)中途退场;
  (四)阅读与交易无关的文件、书籍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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