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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民文明守则

宁波市市民文明守则
(1992年6月23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2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告[1992]3号颁布施行)

  一、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二、遵纪守法,维护公德。
  三、讲究卫生,美化环境。
  四、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五、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六、尊师重教,勤奋学习。
  七、相信科学,移风易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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