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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民文明守则
宁波市市民文明守则
(1992年6月23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2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告[1992]3号颁布施行)
一、
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二、
遵纪守法,维护公德。
三、
讲究卫生,美化环境。
四、
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五、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六、
尊师重教,勤奋学习。
七、
相信科学,移风易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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