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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航运部分)[失效]

  (六)乘座港澳线高速船已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旅客;
  (七)经自治区交通厅核准免征的货物或旅客。
  第六条 减征的货物和旅客
  (一)粮食(大米、稻谷、面粉、小麦)化肥及农药减半征收。
  (二)经自治区交通厅核准减征的货物和旅客。
  第七条 征收标准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不分货物种类,按运价计费吨计征,每吨公里征收人民币一分;旅客按客票运送里程计征,每人公里征收人民币一分;
  (二)货物以计费吨为单位,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算;
  (三)货物的重量换算,按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颁发的《水运货物运价规则》办理。
  第八条 征收办法
  (一)自治区内水路运输的货物和旅客,由起运港的代征单位向发货人和旅客计征;
  (二)从本自治区起运到外省的货物和旅客,由起运港的代征单位向发货人和旅客计征;从外省、自治区、市运抵本自治区的货物由到达港的代征单位向收货人(或代理人)计征;
  (三)从自治区起运到港澳地区的货物,由起运港的代征单位向发货人(或代理人)按全程计征;从港澳地区运抵我自治区的货物,由到达港的代征单位向收货人(代理人)按全程计征;
  (四)旅客由客运部门在发售客票的同时计征;
  (五)跨省运输的货物和旅客,按航行我区境内里程计征,港澳航线按全程计征;
  (六)广东、海南从沿海进出我自治区的货物和旅客以安铺港为基点,内河以梧州界首为基点;
  (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执行单位应向物价部门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票据管理及使用
  (一)货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收据”征收。
  (二)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定额收据”征收。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票证由自治区航务管理局统一印制、管理和使用,票证上应套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方为有效。票证的印制和使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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