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奖励表彰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
(1992年10月19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使我省奖励表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省人事局研究拟定了《山东省奖励表彰事项报批程序》,省政府同意这个报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发(1991)141号),使奖励表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对奖励表彰事项报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系统奖励表彰,主办部门要向省政府申报系统奖励表彰实施方案,并抄送省人事局。
省政府将实施方案批交省人事局审核提出意见,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研究。
省政府研究确定的意见由省人事局负责通知申报单位。
二、全省性综合性奖励表彰由省人事局提出实施方案,报省政府研究确定。
三、以省直部门名义进行系统奖励表彰,主办部门要向省人事局申报系统奖励表彰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局审批;全国性系统奖励表彰,由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经省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事项。
四、凡经省政府和省人事局批准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均由省直主办部门和省人事局联合行文作出部署并组织实施;全省性综合性奖励表彰,由省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直主办部门会同省人事局提出名单,报省政府审批;以省直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主办部门和省人事局审批;推荐全国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集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和省直厅局级单位,个人为厅局级以上干部的,由省主办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局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其他的,由省人事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全省性综合性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人事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名单,报省政府审批。
六、省直部门按上述程序报批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时,须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册和《国家机关集体奖励审批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各一式3份)送省人事局,由省人事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或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