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采砂取土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1993年3月1日天津市水利局、
财政局、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的令》(津政发[1984]130号)规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
在本市境内河道采砂取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河道采砂取土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并实行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取土许可证由市水利局统一印制。
第四条 在河道采砂取土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河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采砂取土的地点、范围和作业方式,经批准领取河道采砂取土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第五条 在区、县境内市管行洪河道采砂取土的,先向采砂取土河段所在区、县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市水利局批准,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部门发给采砂取土许可证。
第六条 河道采砂取土必须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影响行洪和危及堤防安全的部位堆放物料,不得毁坏防汛、水文及管理设施等。
(二)采砂取土作业应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堆放备运物和作业废弃物;
(三)采砂取土后的作业场地,必须按河道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平复;
(四)必须服从河道管理人员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河道采砂取土必须交纳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取土许可证的单位按每立方不超过0.70元标准计收。发放河道采砂取土许可证不再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