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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4、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5、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本方案实施后仍可按原来规定提前退休。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退休的,其养老金按上述第2点办法计发;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另行制定适当优惠办法。
  对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离休干部、高级专家等,仍给予优惠待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退休的,按原来规定执行;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另行制定办法。
  6、城镇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规定。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补足到规定的养老金最低标准。
  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以现行标准为基础,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进行调整。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方案实施后缴费年限加上本方案实施前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符合退职条件的仍按退职处理,不符合退职条件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贴。
  (四)建立基本养老金的物价补偿制度。
  1、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比上年上升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和本方案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按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调整基本养老金。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比上年下降时,基本养老金不调整。
  2、随着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参照在职职工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不定期地对退休人员普遍增加生活补贴,并对有特殊情况(如高龄、伤残、配偶无收入等)的退休人员增加补贴。
  (五)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1、除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在规定的额度以内,免征工资调节税。
  2、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规定的额度以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3、在基本养老保险付诸实施后,选择少数单位进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试点,形成规范化的办法,再逐步推开。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1、成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由市政府一位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等群众团体的负责人担任委员,负责审议社会保险的规划和有关规定;研究和协调社会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2、成立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编制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改革规划;拟定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审计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3、组建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征集、管理和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处理职工有关养老保险的查询,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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