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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个人缴费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全市专项安排增加3%工资。职工增加工资的数额,相当于改革起步时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
  2、单位缴费。
  参加全市退休费统筹的企业,一般按现行规定的统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在本方案实施后,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实行全市统筹,并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确定统筹率。
  尚未参加全市统筹的各类单位,包括中央各部、外省市和部队在沪单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参加全市统筹。
  3、国家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支持。
  企业缴纳的退休统筹费从税前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退休统筹费,其经费属全额预算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属差额预算的,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部分从单位费用中列支;属自收自支的,从单位费用中列支。
  在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
  (二)按照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1、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帐户,记录在职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从退休统筹费中相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两者累计储存,到职工退休时,据此计发养老金。
  2、改革起步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应包括:
  (1)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3%缴费的部分。
  (2)从退休统筹费中记入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50%部分)的8%;近期内,对党政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职工,根据其工资收入状况,从退休统筹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不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50%部分)记入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略高于其它单位。
  (3)从退休统筹费中记入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
  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并视情况调低从退休统筹费中相应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调低后的比例最终不低于个人缴费的比例)。
  3、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包括从退休统筹费中相应记入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不低于银行居民定期存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4、职工在本市变换工作单位,不变换养老保险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停业、失业的,其养老保险帐户仍予保留。他们在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凡本方案实施后个人缴费满十五年,或本方案实施前工作年限加上本方案实施后缴费年限满十年的,都可享受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5、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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