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1993年2月23日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稳定协调的社会环境,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必须改革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改革,使养老保险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全体劳动者,以利于社会安定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合理流动;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拓宽渠道,并有所积累,为度过下个世纪初退休费支付高峰做好准备;使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既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能激励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
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兼有保障和激励效能,并覆盖全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基本模式一体化,制度办法科学化,管理方式社会化。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本市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股份制企业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中央各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的职工,在沪部队企业的职工,以及这些单位已退休的人员,均按本方案进行改革。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手,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参照本方案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订。
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如下:
(一)实行个人缴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养老费用。
1、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的比例。改革起步时,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3%缴费。已退休人员不缴费。
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按全市职工平均资的20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