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7日)废止(原因: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不适用)银川市对引荐外资技术成功的个人奖励办法
(1992年9月23日)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国外资金和技术,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荐外商来我市直接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属自治区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给予特别优惠的四类外资企业;开展“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件组装、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引进国外资金(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信贷、租赁和民间资金)和技术及捐赠钱物成功的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成功,是指引荐的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项目已开业投产;“三来一补”合同已实施完毕;引进国外资金已全部汇入中方开户银行;科技成果已引进应用见效;境外捐赠已受理完毕。
第四条 对引荐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属自治区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给予特别优惠的四类外资企业项目成功的个人,按外商实际出资额的5‰给予奖励。奖金由中方合资、合作者在外商出资额全部到位后一月内支付;属外商独资企业的,由财政负担。
第五条 引荐来料加工、来件组装、来样加工项目成功的个人,按项目实得工缴费的1%,作为对项目引荐者一次性的奖励,奖金在合同结算后一个月内由中方加工企业支付。
第六条 引荐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信贷、租赁和民间资金及补偿贸易项目成功的个人,按借贷或补偿实到数额的1‰给予奖励,奖金在款到后一月内由中方接受单位支付。
第七条 对引荐国外科技成果者,由受益企业提取该项目投产见效后满一年盈利的1%作为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凡为企业提供国外配方、样品、图纸、资料、经营管理情报信息,经企业采纳实施后,有经济效益的,一次性奖励提供者1000元以内的奖金。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不受前款的限制,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