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场业务部:负责对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及证券商的证券业务进行审查、协调和监管,落实发展规划,推进证券市场建设。
4、监察部:负责接受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举报投诉,对重大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社会中介组织从事的证券业务实行资格审查和监督。
5、行政部:负责证管办的日常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根据证管办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其工作量核定该办人员编制80名,逐步配齐。暂按60人配置,设正副主任3名,政策法规部8名,发行审查部15名,市场业务部16名,监察部8名,行政部10名。
征管办业务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从证券业收费中列支。
三、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公司的职能
(一)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其主要职能是:创造持续、高效的证券交易市场,提供便利的交易条件,形成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具体职责包括:
1、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3、对上市公司及交易所会员进行日常监管;
4、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监管;
5、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6、办理或委托办理上市证券的过户及集中保管;
7、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8、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它业务。
证券交易所由市政府归口管理,受国家证监会监督。
证券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上市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批准吸收新会员;审定业务规章和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决定会员的各级行政处分。
上市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上市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证券商与客户、证券商与交易所以及证券商之间发生争议的仲裁。
理事会理事长由市政府商国家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国家证券委备案。
总经理由市政府商国家证监会提名,理事会聘任,报国家证券委备案。
(二)证券登记公司的职能是:建立健全安全、高效、可靠的证券登记系统,提供与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的服务。其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证券登记、过户、托管工作;
2、代理证券结算业务;
3、对证券市场有关资料进行统计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