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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颁发《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工伤档案管理制度。工伤档案由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调出调入职工的工伤档案,不得交给本人携带,应由劳鉴部门负责邮递或直接送交接收单位,工伤档案作为永久卷保存。工伤档案的管理必须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可靠,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入厂后体检表;
  2、入厂后安全教育结果;
  3、职工工伤档案卡,详细说明: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伤害程度、原因、经过等;
  4、职工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6、事故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7、现场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8、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9、指定医疗部门对负伤者负伤当时的诊断和辅助诊断报告及诊断后的治疗情况,各级劳鉴会的鉴定结论和批复文件;
  10、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1、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2、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3、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章 鉴定程序与时效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24个月,医疗终结后15天之内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鉴定报告,超出时限个人不申请鉴定者,停止一切工伤、职业病待遇。非因工提前办理退休的职工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单位在接到职工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鉴并填写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病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表》和《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附送历次治疗鉴定的有关资料(如基层伤、残事故报告、医院病历及体检资料、诊断书、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等)。按隶属关系报送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 地(市)、县(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接到所属单位的鉴定材料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做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终审结论应通知行政管理部门及本人,若申请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应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劳鉴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对本身无法决断或争议较大的疑难病、伤案,可报送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调解处理或仲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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