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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颁发《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全省劳动鉴定工作的最高裁决机构。上级劳鉴委员会在调查研究、核实情况的基础上有权否定下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下级劳鉴委员会必须服从上级的鉴定结论。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及鉴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贯彻意见、细则、措施。
  (二)指导、监督本省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总结和推广劳动鉴定工作的先进经验。
  (三)受理各地(市)有争议或需终审确定的疑难鉴定案件。
  (四)负责全省劳动鉴定干部的培训工作,以提高各级劳动鉴定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 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市)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制度。
  (二)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县(区)以及在本地、市范围内中央、省属企业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工作。
  (三)负责本地(市)辖区内中、省单位和地(市)属单位职工工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1-10级)及因病、伤提前退休、退职的鉴定工作,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处理各县(区)和有关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上报的有争议需终审确认的鉴定案件。
  (五)组织劳动鉴定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九条 县(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及鉴定标准。
  (二)监督、指导和协调本县(区)内各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县(区)级及以下单位职工工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1-10级)及因病、伤提前退休、退职的鉴定。
  (四)督促、检查、指导所属企业对病、伤长休职工的医疗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基层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宣传开展劳动鉴定工作的意义,做好病、伤职工管理工作。
  (二)对因病、伤休长短假的职工定期组织复查,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并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调整安排意见。
  (三)检查、监督长休伤残职工的复工、疗养、调换适当工作的执行情况及医务人员所开的病伤休假证明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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