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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颁发《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颁发
《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劳鉴发[1993]002号)


各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单位:
  现将《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函告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如文。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日

  附:

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伤、养老、疾病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病伤职工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的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1986]77号文件及劳动部劳险字[1989]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对职工工伤、职业病及疾病进行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的专门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分别成立省、地(市)、县(区)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卫生、人事、工会等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9-11人组成。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劳动、卫生、人事、工会的负责人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业务处(科)室。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单位行政领导和劳动人事、医疗、安技、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并接受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报告工作。下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配备2-3名专职人员(应具有卫生系列中级以上职称),负责此项工作,县(区)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有一名专职 业务干部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要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下设由各医学专科带头人组成的医学专家组,专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技术鉴定及复查工作。专家组对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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