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
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对落实华侨错改
房产政策中房主迄未前来申办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府私房落政[1991]发字第38号 1993年3月25日)
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房管局:
自市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沪府办发(1988)47号)文以来,在区(县)私房落政办、区(县)侨办、区(县)房管局的共同努力和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本市处理华侨私改房产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工作,有很大进展。经审定属于错改造的华侨私房,大多已按政策规定正在落实处理。近据各区反映,在落实私房政策过程中,遇到一些难以了结的案件,如有的房主(或代理人,下同)因对有关政策规定不理解,不愿申请办理落政手续;有的原业主已故,继承人未能联系上,迄今无合法代理人前来申请办理落政;有的房主至今下落不明等等。补步统计,上述房产,市区约53户,占市区应落实政策总户数的23.4%,故须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完成今年华侨错改房产遗留问题的落政任务,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房主不愿前来办理落政手续,无合法代理人来申报及房主下落不明的华侨错改房产,由区(县)私房落政办造具名单,逐户注明情况,备函送达区(县)侨办,区(县)侨办和落政办要加强协作配合,抓紧做好工作。
二、对业主不愿办理申办手续的,要继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解除思想障碍,促其及时办理必要手续;对目前尚不知业主下落,无人前来申办落政事宜者,要千方百计查找线索,与房主取得联系,由房主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私房落政办申办手续。
三、在未了结案件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未发现其他纠葛,虽有部分手续不完整,在申请人作出书面保证愿承担法律责任并经单位证明后,可按原产证户名还产,其中涉及需腾退的按规定予以归口腾退。
1、如原产权人已故,申请人是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或由其委托的合法代理人),现无其他合法继承人委托的;
2、房产为多人共有,申请人是房产共有人之一(或由其委托的合法代理人)现无其他共有人委托的;
3、产权人在国(境)外,申请人是当年代为申请改造的亲戚,现有书信委托的;